2020年8月28日,顺利办在经历董事罢免、法院裁定罢免决议暂缓执行、临时取消董监事变更的股东大会以及多名董监事辞职等 “重重险阻”后,终于召开股东大会,完成新任董监事选聘,公司为期三个月的控制权之争暂告一段落。与此同时,另一A股公司的股权大战却愈演愈烈。
9月7日,大连圣亚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召开的间隙,会场发生暴力冲突,部分董事受伤,各方哗然。
上市公司控制权历来都是各方利益争夺、冲突和矛盾的焦点。
今年以来,A股出现多起控制权争夺的案例,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董监高之间的矛盾最终集中在公司治理层面爆发,也将股东大会“提案权”“召集权”这些控制权争夺各方矛盾冲突的集中爆发点推到台前。
我国《公司法》以及证监会《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明确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案权、召集权等权利行使的程序及相关方权责义务。但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股东大会相关权利时却屡陷“困境”。
拦阻:“多番阻挠”提交股东大会申请
上市公司现有董监高团队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于股东涉及改选董监高等内容的股东大会提案申请,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审议职责的情形屡见不鲜。
如某互联网服务行业上市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在收到第一大股东罢免公司多名董、监事的提案后,并未向全体董事报送该文件,也未及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股东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事项,最终导致监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后又因未完成董事会审议这一前置程序被迫取消股东大会。
除股东大会召集权外,股东另一项重要权利——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也同样面临难以实现的“窘境”。譬如退市公司*ST华泽董事会曾于2018年3月收到股东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但其既未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亦未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最终监管机构对其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
拖延:拉长股东大会通知与召开的时间间隔
《公司法》规定,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经统计,2020年以来,深市上市公司共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5822份,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与股东大会通知发出日期的间隔平均为19.38天。
然而,部分存在控制权之争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决议通过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申请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日期与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日期的间隔时间远超平均间隔时间,意图采用“拖”字诀,通过延后股东大会的召开,为争议各方的矛盾解决提供更多的斡旋时间。
比如,深圳某上市公司收到股东提请召开股东大会材料后,于2020年1月22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为3月20日,间隔时间长达58天;无独有偶,另一家上市公司监事会收到股东提请召开股东大会材料后,于2019年8月2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为9月11日,间隔时间达到40天。但这种刻意的拖延安排往往更易激化双方矛盾,导致结果事与愿违。
取消:以“正当”理由取消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规则》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实践来看,绝大部分上市公司还是能够做到以正常原因取消股东大会的。但是,对于存在控制权之争的上市公司来说,寻找某种所谓“正当”的理由取消股东大会或取消相关议案,屡见不鲜。
如某云服务行业上市公司监事会收到股东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的材料后,作为召集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两日,又以股东提交的董事罢免和选举议案的生效条件设置存在违反公司章程以及限制其他股东权利为由,取消该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滥用:股东擅自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股东大会召集权虽然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个别上市公司股东在未依规履行信息披露程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媒体甚至自家网站发布股东大会通知,严重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滥用法律赋予的股东权利。
针对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合规性等问题,控制权争夺的各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也经常存在分歧,甚至“针锋相对”。对于存在明显争议的事项,中介机构发表不同意见无可厚非,但如果只是为了迎合委托人的需求,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于不顾,那中介机构就不再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而是违规行为的“帮凶”。
治乱:市场主体的归位尽责
控制权之争是资本市场发展的产物,作为资本约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但如果各方都不遵守规则,任意妄为,导致公司经营混乱失序,牺牲的只能是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譬如某上市公司自2012年3月起出现控制权纷争,新晋控股股东于当年12月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和监事会,由于原董事会对新董事会不予认可,导致出现“双头”董事会的奇特局面,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控制权争夺期间,公司现金流接近枯竭,生产经营陷入泥潭,导致2012年亏损1.85亿元,同比下滑348.01%。
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来说,要切实增强“四个敬畏”,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加强守法意识、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协同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有效肩负起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提高质量的主体责任。此外,董监高还要正确认识对全体股东的信义义务,忠实勤勉履职,维护好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
对于中介机构来说,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对存在争议的事项做出专业判断,帮助中小股东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切实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对明显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未能履职尽责以及违背公司治理义务的行为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及时予以警示纠偏,譬如对于恶意限制股东权利以及股东滥用权利行为,及时地重点问询关注,并就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必要的纪律处分措施等等。
不依规矩,不成方圆。股权之争看上去是股东之争,影响的却是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乃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个市场主体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要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做到依法合规、规范治理,维护好我们共同的市场生态,也才是各方共同的根本利益之所在。